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介绍(附相关真实案例及法律依据)

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介绍(附相关真实案例及法律依据)

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,双方不能协商调解的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***会申请劳动仲裁,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劳动争议***会不接受劳动者的申请,本期经理人网小编带来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介绍!附带相关真实案例及法律依据!希望对你有帮助!

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:

  1、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。

  2、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;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;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。

  3、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***会的受案范围。即《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》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:

  (一)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;

  (二)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;

  (三)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***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***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;

  (四)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;

  (五)个体工匠与帮工、学徒之间的纠纷;

  (六)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。

  4、争议不属于本仲裁***会的管辖。

  5、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。

  6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。

  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:

  1、因企业开除、除名、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、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;

  2、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、保险、福利、培训、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;

  3、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;

  4、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、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、职工流动、用人单λ裁减人员、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;

  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。

  法律依据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

  第二十七条: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

 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
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,当事人不能在本条比较好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,仲裁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。

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比较好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;但是,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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